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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元氣森林申請申請注冊日文“気”字圖形商標被駁回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9-10 15:47
        • 訪問量:

        【概要描述】元氣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發、設計于一體的創新型飲品公司。因為在產品包裝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氣”字,瓶身背后還標注“日本國株式會社元気森林監制”,使得許多消費者一開始都認為元氣森林是一款日本產品,實際上元氣森林是一家國產品牌。 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北京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元氣森林公司)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第33084962號“気”圖形商標被駁回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 據了解,元氣森林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申請注冊了第33084962號“気”圖形,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商標申請。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元氣森林公司不服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相比較,均容易被識別并呼叫為“氣”,呼叫近似,并且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含義、外觀亦近似,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后,元氣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訴爭商標為“気”,與引證商標一“氣”及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氣”呼叫相同,含義相近,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咖啡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元氣森林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高院最終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元氣森林申請申請注冊日文“気”字圖形商標被駁回

        【概要描述】元氣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發、設計于一體的創新型飲品公司。因為在產品包裝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氣”字,瓶身背后還標注“日本國株式會社元気森林監制”,使得許多消費者一開始都認為元氣森林是一款日本產品,實際上元氣森林是一家國產品牌。



        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北京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元氣森林公司)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第33084962號“気”圖形商標被駁回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



        據了解,元氣森林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申請注冊了第33084962號“気”圖形,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商標申請。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元氣森林公司不服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相比較,均容易被識別并呼叫為“氣”,呼叫近似,并且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含義、外觀亦近似,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后,元氣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訴爭商標為“気”,與引證商標一“氣”及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氣”呼叫相同,含義相近,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咖啡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元氣森林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高院最終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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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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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0-09-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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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氣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發、設計于一體的創新型飲品公司。因為在產品包裝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氣”字,瓶身背后還標注“日本國株式會社元気森林監制”,使得許多消費者一開始都認為元氣森林是一款日本產品,實際上元氣森林是一家國產品牌。

        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北京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元氣森林公司)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第33084962號“気”圖形商標被駁回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元氣森林飲料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

        據了解,元氣森林公司于2018823日申請注冊了第33084962號“気”圖形,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商標申請。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元氣森林公司不服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相比較,均容易被識別并呼叫為“氣”,呼叫近似,并且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含義、外觀亦近似,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之后,元氣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訴爭商標為“気”,與引證商標一“氣”及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氣”呼叫相同,含義相近,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咖啡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元氣森林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高院最終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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