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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保護?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4-1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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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如何加強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保護? 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該局發布的相關公告表示該辦法是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恪守誠實信用原則[1]。 過去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過一系列措施以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如國知發保字〔2021〕1號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就規定了很多詳細措施,在該文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甚至痛下決心規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鞯胤揭鸩綔p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公布過修訂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3]。201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出臺過《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從創造、申請、代理、審查、保護、運用等各個環節著手,全面提升專利質量[4]。 ? 雖然目前以《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規定了大量促進專利質量的措施,但筆者認為唯獨缺失了保障發明人權益的措施。筆者認為,切實保障發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勵發明人的創造熱情,還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請、虛假轉讓等現象,助力提升專利申請、專利權的質量。在保障發明人權益方面,當務之急是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一、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 即將于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立法者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規定這樣的措施最終能不能讓發明人得到實惠,則要打個問號。 ? 實際上,一些單位一直在規避給發明人任何獎勵報酬。單位之所以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原因包括單位和發明人合謀搞虛假發明,這種情形下單位當然會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 ? 也有發明人真實做出了有競爭力的發明創造,相關專利實施后也產生了經濟效益,但單位就是不給獎勵報酬。因為這些單位對發明人是用完則棄的思想,發明人因此離職的話,單位還能招聘更加年輕有活力的技術人員。 ? 這種想規避發明人獎勵報酬的單位,根本不等專利法規定實行產權激勵的條款實施,早就以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與發明人簽署了各種沒有任何實際好處的所謂獎勵報酬合同,或者頒布了不合理的獎勵報酬規章制度,并且依法優先適用了這種合同或規章制度。筆者就曾經見過某單位漲價五千多倍賣期權給發明人的合同,發明人真買這樣的期權的話,不是獲得獎勵報酬,而是在送錢給單位了。該單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還挖空心思頒布以虛名代替實利的獎勵報酬的規章制度,即給發明人各種頭銜(但工資、上下級關系、工作內容都不變),作為獎勵報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職位作為專利獎勵報酬。 ? 筆者建議,改變目前在發明人獎勵報酬方面單位與發明人的約定優先的做法,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即選擇約定優選還是法定優選,以此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在發明人有選擇權的情況下,虛假發明也會相應減少,因為專利獎勵報酬將變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單位造假時也會有所顧忌。賦予發明人選擇權才能真正保障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創新生態,激勵發明創造,達到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 此外,強化專利獎勵報酬權,還要破除一些讓發明人獎勵報酬落空的規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規定,對于委托開發,“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由委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委托方的職工,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這種規定讓相當一部分發明人得不到專利獎勵報酬,實際上這種規定也在指引單位如何合法規避專利獎勵報酬。 ? 二、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這是承襲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包括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在內的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設立了優先受讓權。 ? 但很是遺憾,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目前專利權人提交文件辦理專利轉讓時,并不需要提交發明人知情且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證明文件。也許有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宜干涉此事,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類比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東優先受讓權,工商登記部門卻是嚴格保護,沒有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的轉讓的。國家重視投資人的產權保護,卻不重視發明人的權益保護,讓人感到遺憾。 ? 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也就不宣傳發明人有此權利。這導致廣大發明人并不知道有該權利。2021年3月22日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民事案件、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由下,以優先受讓權為關鍵詞進行查詢,共檢索到28篇文書。但遺憾的是細查之下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的文書為0篇。出現這種結果,是目前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嗎?筆者認為恰恰相反,而是廣大發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權利,所以也就產生不了糾紛。檢索結果中有多篇文書記載的內容涉及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對發明人的非職務成果享有優先受讓權[5],這似乎表示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在現實中已經蕩然無存,反而變成了用人單位有非職務發明的優先受讓權了。 也正因為專利權轉讓手續簡單,為獲取國家相應政策支持而進行虛假轉讓并沒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擔心發明人主張優先受讓權,所以才會有虛假轉讓,甚至是價款為0元的虛假轉讓。如果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落到實處,用人單位敢以0元虛假轉讓專利、專利申請嗎? ? 筆者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審查指南,規定專利權轉讓手續的文件必須包括發明人知悉轉讓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 此外,業界多年前就呼吁設立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發明人優先受讓權。如2007年陳震在《技術許可中職務發明人權益的保護研究——兼析職務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一文中就呼吁:我國有必要明確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術許可的優先受讓權,不僅可以防止單位利用技術許可規避職務發明人的技術轉讓優先受讓權,而且可以彌補我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中權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過去了,《民法典》也頒布了,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的規定仍舊沒有蹤影。 ? 筆者在此呼吁設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并且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登記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時候,審查備案手續的文件是否包括發明人知悉許可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 綜上所述,筆者完全贊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質量提升視為系統工程并從系統入手解決專利質量問題的做法。筆者同時認為,這個系統中應當有發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視發明人權益去談專利質量提升,無異于希望馬兒跑但希望馬兒不吃草,不太現實。國家這些年對創新雖然有種種激勵措施,但筆者認為這些措施是著重對創新的投資者進行激勵,對發明人的激勵則要看投資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筆者認為這種現象繼續下去,會損害中國的創新能力。因為在人力資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會選擇對自己友好的市場環境的。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我們國家應當補齊發明人權益保護的短板。 原創?黃輝?知識產權那點事? ? ?
如何加強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保護?
【概要描述】如何加強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保護?
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該局發布的相關公告表示該辦法是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恪守誠實信用原則[1]。
過去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過一系列措施以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如國知發保字〔2021〕1號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就規定了很多詳細措施,在該文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甚至痛下決心規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鞯胤揭鸩綔p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公布過修訂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3]。201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出臺過《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從創造、申請、代理、審查、保護、運用等各個環節著手,全面提升專利質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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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以《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規定了大量促進專利質量的措施,但筆者認為唯獨缺失了保障發明人權益的措施。筆者認為,切實保障發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勵發明人的創造熱情,還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請、虛假轉讓等現象,助力提升專利申請、專利權的質量。在保障發明人權益方面,當務之急是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一、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
即將于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立法者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規定這樣的措施最終能不能讓發明人得到實惠,則要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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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一些單位一直在規避給發明人任何獎勵報酬。單位之所以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原因包括單位和發明人合謀搞虛假發明,這種情形下單位當然會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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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發明人真實做出了有競爭力的發明創造,相關專利實施后也產生了經濟效益,但單位就是不給獎勵報酬。因為這些單位對發明人是用完則棄的思想,發明人因此離職的話,單位還能招聘更加年輕有活力的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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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想規避發明人獎勵報酬的單位,根本不等專利法規定實行產權激勵的條款實施,早就以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與發明人簽署了各種沒有任何實際好處的所謂獎勵報酬合同,或者頒布了不合理的獎勵報酬規章制度,并且依法優先適用了這種合同或規章制度。筆者就曾經見過某單位漲價五千多倍賣期權給發明人的合同,發明人真買這樣的期權的話,不是獲得獎勵報酬,而是在送錢給單位了。該單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還挖空心思頒布以虛名代替實利的獎勵報酬的規章制度,即給發明人各種頭銜(但工資、上下級關系、工作內容都不變),作為獎勵報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職位作為專利獎勵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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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建議,改變目前在發明人獎勵報酬方面單位與發明人的約定優先的做法,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即選擇約定優選還是法定優選,以此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在發明人有選擇權的情況下,虛假發明也會相應減少,因為專利獎勵報酬將變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單位造假時也會有所顧忌。賦予發明人選擇權才能真正保障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創新生態,激勵發明創造,達到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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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強化專利獎勵報酬權,還要破除一些讓發明人獎勵報酬落空的規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規定,對于委托開發,“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由委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委托方的職工,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這種規定讓相當一部分發明人得不到專利獎勵報酬,實際上這種規定也在指引單位如何合法規避專利獎勵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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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這是承襲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包括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在內的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設立了優先受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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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是遺憾,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目前專利權人提交文件辦理專利轉讓時,并不需要提交發明人知情且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證明文件。也許有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宜干涉此事,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類比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東優先受讓權,工商登記部門卻是嚴格保護,沒有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的轉讓的。國家重視投資人的產權保護,卻不重視發明人的權益保護,讓人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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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也就不宣傳發明人有此權利。這導致廣大發明人并不知道有該權利。2021年3月22日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民事案件、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由下,以優先受讓權為關鍵詞進行查詢,共檢索到28篇文書。但遺憾的是細查之下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的文書為0篇。出現這種結果,是目前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嗎?筆者認為恰恰相反,而是廣大發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權利,所以也就產生不了糾紛。檢索結果中有多篇文書記載的內容涉及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對發明人的非職務成果享有優先受讓權[5],這似乎表示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在現實中已經蕩然無存,反而變成了用人單位有非職務發明的優先受讓權了。
也正因為專利權轉讓手續簡單,為獲取國家相應政策支持而進行虛假轉讓并沒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擔心發明人主張優先受讓權,所以才會有虛假轉讓,甚至是價款為0元的虛假轉讓。如果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落到實處,用人單位敢以0元虛假轉讓專利、專利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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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審查指南,規定專利權轉讓手續的文件必須包括發明人知悉轉讓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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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業界多年前就呼吁設立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發明人優先受讓權。如2007年陳震在《技術許可中職務發明人權益的保護研究——兼析職務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一文中就呼吁:我國有必要明確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術許可的優先受讓權,不僅可以防止單位利用技術許可規避職務發明人的技術轉讓優先受讓權,而且可以彌補我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中權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過去了,《民法典》也頒布了,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的規定仍舊沒有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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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此呼吁設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并且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登記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時候,審查備案手續的文件是否包括發明人知悉許可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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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筆者完全贊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質量提升視為系統工程并從系統入手解決專利質量問題的做法。筆者同時認為,這個系統中應當有發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視發明人權益去談專利質量提升,無異于希望馬兒跑但希望馬兒不吃草,不太現實。國家這些年對創新雖然有種種激勵措施,但筆者認為這些措施是著重對創新的投資者進行激勵,對發明人的激勵則要看投資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筆者認為這種現象繼續下去,會損害中國的創新能力。因為在人力資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會選擇對自己友好的市場環境的。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我們國家應當補齊發明人權益保護的短板。
原創?黃輝?知識產權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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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4-12 14:28
- 訪問量:
如何加強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保護?
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該局發布的相關公告表示該辦法是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恪守誠實信用原則[1]。
過去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過一系列措施以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如國知發保字〔2021〕1號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就規定了很多詳細措施,在該文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甚至痛下決心規定“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各地方要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2]。此外,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公布過修訂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3]。201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出臺過《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從創造、申請、代理、審查、保護、運用等各個環節著手,全面提升專利質量[4]。
雖然目前以《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為核心的上述系列文件,規定了大量促進專利質量的措施,但筆者認為唯獨缺失了保障發明人權益的措施。筆者認為,切實保障發明人利益,不但能激勵發明人的創造熱情,還能有效降低非正常申請、虛假轉讓等現象,助力提升專利申請、專利權的質量。在保障發明人權益方面,當務之急是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一、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賦予發明人選擇權
即將于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立法者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的想法是好的,但規定這樣的措施最終能不能讓發明人得到實惠,則要打個問號。
實際上,一些單位一直在規避給發明人任何獎勵報酬。單位之所以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原因包括單位和發明人合謀搞虛假發明,這種情形下單位當然會規避給發明人獎勵報酬。
也有發明人真實做出了有競爭力的發明創造,相關專利實施后也產生了經濟效益,但單位就是不給獎勵報酬。因為這些單位對發明人是用完則棄的思想,發明人因此離職的話,單位還能招聘更加年輕有活力的技術人員。
這種想規避發明人獎勵報酬的單位,根本不等專利法規定實行產權激勵的條款實施,早就以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與發明人簽署了各種沒有任何實際好處的所謂獎勵報酬合同,或者頒布了不合理的獎勵報酬規章制度,并且依法優先適用了這種合同或規章制度。筆者就曾經見過某單位漲價五千多倍賣期權給發明人的合同,發明人真買這樣的期權的話,不是獲得獎勵報酬,而是在送錢給單位了。該單位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還挖空心思頒布以虛名代替實利的獎勵報酬的規章制度,即給發明人各種頭銜(但工資、上下級關系、工作內容都不變),作為獎勵報酬。匪夷所思的是,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就支持以提高職位作為專利獎勵報酬。
筆者建議,改變目前在發明人獎勵報酬方面單位與發明人的約定優先的做法,賦予發明人選擇權,即選擇約定優選還是法定優選,以此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獎勵報酬權。在發明人有選擇權的情況下,虛假發明也會相應減少,因為專利獎勵報酬將變成不可避免要付出的成本,單位造假時也會有所顧忌。賦予發明人選擇權才能真正保障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創新生態,激勵發明創造,達到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強化專利獎勵報酬權,還要破除一些讓發明人獎勵報酬落空的規定,如某市法院于2013年發布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審理指引》規定,對于委托開發,“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由委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因不享有專利權而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委托方的職工,故亦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這種規定讓相當一部分發明人得不到專利獎勵報酬,實際上這種規定也在指引單位如何合法規避專利獎勵報酬。
二、強化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用行政措施保障優先受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這是承襲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包括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在內的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設立了優先受讓權。
但很是遺憾,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似乎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目前專利權人提交文件辦理專利轉讓時,并不需要提交發明人知情且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證明文件。也許有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宜干涉此事,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類比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東優先受讓權,工商登記部門卻是嚴格保護,沒有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是不可能在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的轉讓的。國家重視投資人的產權保護,卻不重視發明人的權益保護,讓人感到遺憾。
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并不保障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也就不宣傳發明人有此權利。這導致廣大發明人并不知道有該權利。2021年3月22日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民事案件、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由下,以優先受讓權為關鍵詞進行查詢,共檢索到28篇文書。但遺憾的是細查之下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的文書為0篇。出現這種結果,是目前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嗎?筆者認為恰恰相反,而是廣大發明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權利,所以也就產生不了糾紛。檢索結果中有多篇文書記載的內容涉及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對發明人的非職務成果享有優先受讓權[5],這似乎表示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在現實中已經蕩然無存,反而變成了用人單位有非職務發明的優先受讓權了。
也正因為專利權轉讓手續簡單,為獲取國家相應政策支持而進行虛假轉讓并沒有什么成本,也根本不必擔心發明人主張優先受讓權,所以才會有虛假轉讓,甚至是價款為0元的虛假轉讓。如果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落到實處,用人單位敢以0元虛假轉讓專利、專利申請嗎?
筆者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審查指南,規定專利權轉讓手續的文件必須包括發明人知悉轉讓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此外,業界多年前就呼吁設立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發明人優先受讓權。如2007年陳震在《技術許可中職務發明人權益的保護研究——兼析職務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一文中就呼吁:我國有必要明確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技術許可的優先受讓權,不僅可以防止單位利用技術許可規避職務發明人的技術轉讓優先受讓權,而且可以彌補我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中權益保障的不足[6]。然而多年過去了,《民法典》也頒布了,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的規定仍舊沒有蹤影。
筆者在此呼吁設立職務發明人技術許可優先受讓權,并且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登記專利、專利申請實施許可的時候,審查備案手續的文件是否包括發明人知悉許可條件并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
綜上所述,筆者完全贊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質量提升視為系統工程并從系統入手解決專利質量問題的做法。筆者同時認為,這個系統中應當有發明人的一席之地。忽視發明人權益去談專利質量提升,無異于希望馬兒跑但希望馬兒不吃草,不太現實。國家這些年對創新雖然有種種激勵措施,但筆者認為這些措施是著重對創新的投資者進行激勵,對發明人的激勵則要看投資者愿意不愿意、大方不大方。筆者認為這種現象繼續下去,會損害中國的創新能力。因為在人力資源全球化的今天,高端科技人才是會選擇對自己友好的市場環境的。為了全面提高專利質量,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我們國家應當補齊發明人權益保護的短板。
原創 黃輝 知識產權那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