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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標侵權,簡單來說,不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他人商標就可能侵權,不管用作商標、商品名稱、字號、域名、商品裝潢等,只要消費者能夠從這個標志的使用來識別商品來源,誤以為與權利商標是一家的或者相關,都可能涉及商標侵權。
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小紅書”與“識季”的商標糾紛案, 據了解,“識季”App未經原告許可就在商品圖片中使用“小紅書”標識并將“小紅書街拍”設置為商品標簽及搜索關鍵詞,還通過不正當手段大量抓取“小紅書”平臺的圖片,并將其用于自身商品的宣傳。該案情涉及了電商平臺間數據抓取行為引發的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法院擬于2022年初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一般來說,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以下四方面界定:
- 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 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市場競爭為目的。
- 三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 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多方利益。
如果原告能從以上幾個方面證明損害事實存在,那么可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及時減少相應的損害。但隨著互聯網科技的迅猛發展,網絡大數據產品市場價值的法律屬性及權利歸屬矛盾也日益凸顯,比起仿冒商標或制假售假等明顯的商標侵權行為,類似“小紅書”和“識季” 這種商標糾紛則愈發常見。
數據抓取技術涉及到的網絡大數據產品,是網絡運營者經過大量的智力勞動,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成的獨立于網絡用戶信息、原始網絡數據之外的衍生數據,實質性具備了商品的交換價值。對于網絡運營者而言,網絡大數據產品已成為其擁有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益。而當前,是否賦予網絡運營者享有大數據產品財產所有權,業內也存在爭議,首要問題就是如何解釋“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實踐中,當事人為確保自己有充分的請求權基礎,可通過合同的方式將權利邊界予以明確。在對抓取行為缺少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權利方可嘗試從結果層面予以補充和加強。另外,企業在商標注冊成功以后,還應對其名下的商標做好商標監測工作,發現問題可迅速做出應對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防止企業品牌信譽受到影響,也可和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達成長期合作,助力商標品牌的培育和企業知識產權全方位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