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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光億級降糖藥“利格列汀”被判專利侵權
- 分類:最新消息
- 作者:華訊知識產權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8-1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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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7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施行以來的首例全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被控侵權制劑利格列汀片的掛網;同時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下稱:勃林格殷格翰)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案件1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 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4W113408)申請中止本案審理;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同意;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 2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一)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二)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利格列汀片的掛網。 ? 案件2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2號: 1.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2.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1月29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因東陽光未提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合議組決定不予中止處理;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再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并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再次中止本案審理;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 兩案爭議主要焦點 1.關于案件是否需要中止處理 被請求人首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合議組根據被請求人的申請,對本案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被申請人再次提出中止申請,合議組認為:案件中相同的無效宣告請求人已經提出過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且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審理后,該發明專利權仍處于有效狀態,統籌考慮裁決的公平與效率,決定不再對案件中止審理。 2.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利格列汀為一具體化合物,合議組認為:對于一個具體化合物而言,只要該具體化合物的母核及其母核上各取代基同時落入了權利要求保護通式所列舉的各選擇要素之一中,可以認為該具體化合物落入通式的保護范圍內。 3.關于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制造和銷售行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已在上海等多處醫療機構被購買獲得,且已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和說明書中均明確記載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為廣東東陽陽光公司(案件1的被請求人),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的被請求人)與其為關聯公司,因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許諾銷售行為:被請求人的利格列汀片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市許可批準,已經具備在市場上銷售的資格,且被控侵權產品在上海、廣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已被公告、公布或執行掛網,在福建、山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至少被公示掛網。被請求人具有向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所在?。▍^、市)的醫療機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甚至在上海等地已經實施了銷售行為。據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實施了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藥品掛網行為是否屬于侵權例外:《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而藥品掛網相關行為不屬于《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侵權例外情形。
東陽光億級降糖藥“利格列汀”被判專利侵權
【概要描述】?
7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施行以來的首例全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被控侵權制劑利格列汀片的掛網;同時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下稱:勃林格殷格翰)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案件1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
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4W113408)申請中止本案審理;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同意;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 2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一)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二)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利格列汀片的掛網。
?
案件2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2號:
1.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2.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1月29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因東陽光未提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合議組決定不予中止處理;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再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并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再次中止本案審理;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
兩案爭議主要焦點
1.關于案件是否需要中止處理
被請求人首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合議組根據被請求人的申請,對本案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被申請人再次提出中止申請,合議組認為:案件中相同的無效宣告請求人已經提出過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且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審理后,該發明專利權仍處于有效狀態,統籌考慮裁決的公平與效率,決定不再對案件中止審理。
2.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利格列汀為一具體化合物,合議組認為:對于一個具體化合物而言,只要該具體化合物的母核及其母核上各取代基同時落入了權利要求保護通式所列舉的各選擇要素之一中,可以認為該具體化合物落入通式的保護范圍內。
3.關于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制造和銷售行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已在上海等多處醫療機構被購買獲得,且已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和說明書中均明確記載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為廣東東陽陽光公司(案件1的被請求人),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的被請求人)與其為關聯公司,因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許諾銷售行為:被請求人的利格列汀片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市許可批準,已經具備在市場上銷售的資格,且被控侵權產品在上海、廣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已被公告、公布或執行掛網,在福建、山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至少被公示掛網。被請求人具有向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所在?。▍^、市)的醫療機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甚至在上海等地已經實施了銷售行為。據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實施了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藥品掛網行為是否屬于侵權例外:《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而藥品掛網相關行為不屬于《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侵權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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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08-1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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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施行以來的首例全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被控侵權制劑利格列汀片的掛網;同時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下稱:勃林格殷格翰)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案件1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
- 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 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4W113408)申請中止本案審理;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同意;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 2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一)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二)責令被請求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撤回利格列汀片的掛網。
案件2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2號:
1.案由
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以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光)為被請求人提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涉及發明名稱為“8-[3-氨基-哌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及作為藥物制劑的用途”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510299950.3)。
2.審理過程
2021年1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該申請;
2021年11月29日,東陽光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因東陽光未提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合議組決定不予中止處理;
2021年12月10日,東陽光再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并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2021年12月15日,本案中止審理;
2022年5月16日,因東陽光撤回無效請求,本案恢復審理;
2022年5月18日,東陽光再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無效請求案4W114187為由),經合議組合議,不予再次中止本案審理;
2022年6月22日,本案與另一關聯案件(案號:國知保裁字[2021]1號)合并進行口頭審理;
2022年6月24日,合議組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實物證據進行了現場展示和核驗;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請求事項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2)責令被請求人從已申請掛網的藥品采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福建、山東、廣東、江西、海南、甘肅、陜西、河南等地)立即撤回其利格列汀片的掛網申請。
4.裁決理由
合議組審理認為,請求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裁決
責令被請求人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發明專利權(專利號: ZL201510299950.3)的產品。
兩案爭議主要焦點
1.關于案件是否需要中止處理
被請求人首次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中止本案審理,合議組根據被請求人的申請,對本案中止審理,恢復審理后,被申請人再次提出中止申請,合議組認為:案件中相同的無效宣告請求人已經提出過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且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審理后,該發明專利權仍處于有效狀態,統籌考慮裁決的公平與效率,決定不再對案件中止審理。
2.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利格列汀為一具體化合物,合議組認為:對于一個具體化合物而言,只要該具體化合物的母核及其母核上各取代基同時落入了權利要求保護通式所列舉的各選擇要素之一中,可以認為該具體化合物落入通式的保護范圍內。
3.關于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制造和銷售行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已在上海等多處醫療機構被購買獲得,且已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和說明書中均明確記載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企業為廣東東陽陽光公司(案件1的被請求人),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的被請求人)與其為關聯公司,因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許諾銷售行為:被請求人的利格列汀片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市許可批準,已經具備在市場上銷售的資格,且被控侵權產品在上海、廣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已被公告、公布或執行掛網,在福建、山東等?。▍^、市)的相關官方網站上至少被公示掛網。被請求人具有向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所在?。▍^、市)的醫療機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甚至在上海等地已經實施了銷售行為。據此,兩案件中的被請求人均實施了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藥品掛網行為是否屬于侵權例外:《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而藥品掛網相關行為不屬于《中華人名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侵權例外情形。




